民國88年05月09日社員大會訂定通過
民國95年10月04日教育部函定更名
民國99年10月14日教育部台技
(一)字第0990160764-A號函核定更名
民國100年03月02日社員大會訂定通過
民國103年10月01日社員大會訂定通過
民國95年10月04日教育部函定更名
民國99年10月14日教育部台技
(一)字第0990160764-A號函核定更名
民國100年03月02日社員大會訂定通過
民國103年10月01日社員大會訂定通過
- 本辦法依據組織章程第參章第十條訂定之。
- 本社社長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 依本辦法選舉、罷免本社社長。
- 社長選舉凡具備本社社員之身份,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登記為社長候選人:
- 本校日間部大學部四技二、三年級學生或七技三年級以上學生。
- 曾任本社幹部表現優異者。
- 前學業成績不得低於六十五分,操行成績不得低於七十分者。
- 不曾受過大過以上處分者。
- 符合資格之社員,得於每次選舉日前十五天,向幹部會議提出登記,經幹部會議審查資格無誤後,始可登記成為候選人。
- 候選人登記日截止前,若無人登記,則由幹部會議宣布展延三~五日,若仍無人登記,則由在校顧問召集現任幹部互 相推選一人登記成為候選人。
- 凡本社社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受員投票時,應憑本人學生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份之證件領取選舉票。
- 社員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投票,逾時不得投票。
- 社長選舉結果需有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投票人數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為成立。選舉結果以得票最高數 者當選,得票數次多者非為副社長,應由幹部討論後提出。
- 若未達到當選標準時,重新辦理登記及選舉。
- 社長任期內若有重大違規事項,得由社員向幹部會議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三個月者,不得罷免。
- 罷免案之提案應附理由書,並有全社團總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社員連署。
- 罷免案於未徵求連署前,原提案人得以書面向幹部會議撤回罷免提案。
- 幹部會議收到罷免提案次日起五日內,通知提案之領銜人於八日內完成連暑,逾時不予受理。
- 罷免案經查明連署合於規定後,幹部會議應為罷免案連署成立之宣告;其不合於規定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原提議人對同一被提議罷免人不得以相同之罷免理由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 罷免案宣告成立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提議罷免人,被提議罷免人得於收到罷免理由書,於次日起三日提出答辯書,但其內容應與罷免理由書所載罷免理由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之後十五日召開社員大會投票決定。
-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兩欄。
- 罷免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應合於下列規定,需有社員二分之一出席,投票人數須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且達投票人數二分之以以上者,即為通過,票數相同時,於三日內再次舉辦罷免案投票,票數仍若相同,即為不通過罷免案。
- 罷免案不通過,原提議人對同一被提議罷免人該任期內,不得以相同之罷免理由再次罷免案之提議。
- 幹部會議應於罷免案投票完畢三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被罷免人應自罷免案通過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罷免案成立後,所遺任期若在六個月以上者,需辦理補選,所遺任期不滿六個月者,由副社長代理社長職務。
- 選舉、罷免投票日不得訂於校定假期前後一日、期中期末考試及考試前一周。
- 本法經社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 凡本社社員、幹部、顧問群及老師皆採一人一票制之票權得以選舉票及罷免權。